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通告,明确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停办个人存档及超龄人员养老保险补缴,用人单位责任补缴仍可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1、停止两类人员补缴:个人存档人员与超龄人员,将不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其中,个人存档人员指在市、区(县)人社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此前政策允许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对 1992 年 10 月后未缴或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国家及本市规定不缴费情况除外)申请补缴;超龄人员指 2005 年 9 月 30 日前已超国家规定劳动年龄、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在本市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有十年以上符合规定连续工龄 / 工作年限,却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此前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

2、保留用人单位责任补缴:若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仍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同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与《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